自网上出现大众蔚揽二手车维权的热搜,一时间二手车行业的大V们纷纷转发相关的视频,忙的不亦乐乎,吃瓜群众也是前前后后一集不落的看完了,长呼一口气。回想起在西安大会上优秀车商们的发言,现在走在前列的车商们都在维护自己的品牌和口碑,都在致力于推动行业的进步,为什么还会出现消费维权的问题冲上热搜?其实无外乎就是追名和逐利,有人想索赔,有人想制造热点吸粉。造谣一张嘴,辟谣跑断腿。随便的一句话,一段视频,就足以让一个车商,甚至一个行业的形象一落千丈。都想当网红,但大V是那么好当的么? 回归正题。有人说二手车行业存在标准不统一,消费者对事故车的认知出现偏差,所以才导致维权事件的发生。那么,下面内容就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,二手车国标和团标对事故车的定义到底是怎么样的,我们到底应该用哪个标准?答案可以超出你的认知。 标准汇总:当事人约定标准 > 强制性国家标准 > 推荐性国家标准 > 行业标准 > 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 有关规定:根据我国《标准化法》第二条规定,标准指各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,我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(又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)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。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,推荐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等均无强制适用效力。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第五百一十一条第(一)项规定,当事人就有关合同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;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,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;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,按照行业标准履行;没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,也会首先考察当事人之间对于质量标准有无明确约定,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标准效力,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。 例如,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适用中汽协团体标准,则该标准的效力就要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。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上没有约定清晰交易车辆车况所适用的标准,后果则依次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其他标准执行。所以验车帮校长在视频里面特别讲解,如若没有明确约定,后期遇到维权鉴定,你就可能被各种标准击中,苦不堪言。 补充一句啥叫强制性国家标准?该标准主要用于规定涉及人体健康、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各类基本技术要求。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保障实施及贯彻,具备法律属性,任何产品及服务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,违者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汽车流通领域常用的“事故车”概念主要来源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0323-2013《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》。 该标准系2013年由中汽协牵头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。为该国标配套编写的《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实施指南》一书中明确写到:二手车交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本标准,属于推荐性标准,不具有强制性,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,违反这类标准的,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。
上图摘录自国标配套文件《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实施指南》。
结上分析可知,二手车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交易商品,除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上路条件【7258】外,其他各项质量标准均由当事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自主约定,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优于任何现行标准文本。
如果当事人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,应当优先适用推荐性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规定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等作为平等位阶的标准,最后由人民法院裁量决定适用哪项标准。
个人建议有2:
1、建议使用推荐性国标GBT30323-2013《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》的事故车标准,查到对应缺陷,再配合使用《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》去确认是否符合重大事故车标准,以完善前者鉴定结果的程度区别。
2、鉴于当前国标更新滞后,加之国家标准修订周期一般较长,所以各二手车公司、鉴定评估机构也可以制定满足最新市场需求的企业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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